中新社北京4月21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中國擬明確騙取社會保險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在北京舉行。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向大會作說明時,透露如上信息。
  據知,此次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涉及四方面內容,即:關於騙取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等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以及關於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適用範圍。
  近年來,騙取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有組織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此類行為如何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是執法實踐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在執法中,“對騙取社保等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刑責,有的給予行政處分,有的在追回社會保險金或者待遇後不予處理。”郎勝說。
  對此,解釋草案作出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郎勝表示,近年來一些地方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突出,形成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同時,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形成非法狩獵活動的幕後推手。此類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在實踐中也尚不明確。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郎勝說,法工委認為,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購買的行為,從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此類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是相同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郎勝指出,刑法中規定了非法狩獵罪,實踐中,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的行為,是造成一些大規模的非法狩獵活動在有的地方屢禁不止的主要推動因素,應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法法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並先後對刑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九個法律解釋。(完)  (原標題:中國擬明確騙取社會保險金等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l94ylzvr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