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公安局聯合發佈了一項新規定,從4日開始,深圳全市兩級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人均可以著便裝出庭。在以往,只有高官和取保候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身著便裝出庭。(12月5日《新快報》)
  在常見的出庭受審的場景中,在押被告人往往以“光頭、灰囚服、看守所馬甲”的形象出現。這似乎已成一個司法常規,人們也司空見慣。而深圳發佈新規,從4日開始,深圳全市兩級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人均可以著便裝出庭。“不穿囚服穿便服”,看似一個小小的變化,卻昭示了司法文明的進步。
  首先,體現了對憲法的尊重和敬畏。12月4日是我國首個“憲法日”,深圳選擇在這一天頒佈新規,是尊重和敬畏憲法的具體體現。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每一個部門、機構、組織和公民行為的根本準則,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構,更應該成為遵守憲法的模範。
  其次,體現了對在押被告人人格的尊重。禁止讓在押被告人身著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是對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標準差別化、標簽化的去除,既是對被告人享有合法權利的體現,也是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對被告人人權的基本保障。
  再次,有利於加強現代司法理念。某種程度上講,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審,其實已經從服裝上將其“定罪”。而實際上,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先確定有罪。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審禁穿囚服,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理念。
  說到底,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審禁穿囚服的新規,不過是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回歸,彰顯司法的理性與人文,值得肯定。
  文/錢桂林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禁穿囚服”新規彰顯司法理性與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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